放寬外籍專業人士至補習班教授專業課程,您同意嗎?
發布於
2016-04-12
截止於
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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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我國專業知識及技術水準,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故依規定,短期補習班僅得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不得聘僱教授其他才藝相關課程。
另為延攬外國頂尖人才來臺任教,考量引進藍帶廚藝學院專業廚藝師資及教學課程,有助於培育國際級廚藝人才,提升臺灣產業教學升級,本部配合教育部評估於105年3月9日公告增列外國人獲國際廚藝機構認證及具有國際廚藝證照,於公司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從事教授廚藝工作。
已有部分社會意見認為應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刪除原條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中「外國語文」之限制。若是刪除外國語文之限制,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將可教授除語文課程以外之藝術、運動及休閒、商業、資訊及專業管理、課業、升學及就業或其他教育訓練等課程項目,影響層面廣泛,因此對於擴大延攬外國人才及維護國人就業,應如何兼顧兩全?
機關回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16-05-11
民眾提問: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故依規定,短期補習班僅得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可從事英語、日語等語文教學,但不得教授其他才藝相關課程。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16-05-11
民眾提問:
一、目前外國人來臺任教主要分為3類:(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工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教師證書,或經學校審議通過其任教資格。(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2)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三)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得聘僱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並符合需年滿20歲;大專以上畢業(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言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及教授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等資格。
二、依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5年3月底止,外國專業人員從事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計有5,008人次,從事學校教師工作計有2,569人次。
三、教育部目前已在彙整各補習班外籍教師教授課程需求、人數、外籍教師之資格條件、對國人就業影響評估,勞動部後續將依教育部評估配合辦理相關事宜。另外,如果在臺畢業的僑外生符合前面說明資格,且有雇主願意聘僱,即可在臺從事外籍教師工作。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將作為後續研訂相關政策之考量。
放寬外籍專業人士至補習班教授專業課程,您同意嗎?
為提升我國專業知識及技術水準,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故依規定,短期補習班僅得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不得聘僱教授其他才藝相關課程。另為延攬外國頂尖人才來臺任教,考量引進藍帶廚藝學院專業廚藝師資及教學課程,有助於培育國際級廚藝人才,提升臺灣產業教學升級,本部配合教育部評估於105年3月9日公告增列外國人獲國際廚藝機構認證及具有國際廚藝證照,於公司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從事教授廚藝工作。已有部分社會意見認為應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刪除原條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中「外國語文」之限制。若是刪除外國語文之限制,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將可教授除語文課程以外之藝術、運動及休閒、商業、資訊及專業管理、課業、升學及就業或其他教育訓練等課程項目,影響層面廣泛,因此對於擴大延攬外國人才及維護國人就業,應如何兼顧兩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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