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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能源署

議題4、尖峰負載時段收購汽電共生的擴大計畫

發布於 2016-09-14 截止於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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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 既有作為
  1. 依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汽電共生工作許可證之業者(總熱效率大於52%),可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將生產過程中餘電躉售給台電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者計52家,裝置容量571.7萬瓩,104年購電量87.56億度。
  2. 經濟部為促使業者於電力系統供電緊澀時間,誘發業者發電意願,於105年4月20日增訂實施辦法第12條之2,允許台電公司可於電源不足時期,以優惠價格,緊急增購業者餘電,並放寬緊急增購期間總熱效率管制,使業者可以全力發電。
  3. 台電公司依據修正後之實施辦法,訂定緊急增購合格汽電共生電能措施(下稱緊急增購措施)於105年5月26日獲經濟部同意備查,依緊急增購措施規定於系統預估備轉容量率低於6%時,即行開始增購,鼓勵汽電共生業者於尖峰、半尖峰及週六半尖峰時段增加發電,並以高壓或特高壓三段式時間電價半尖峰優惠價格收購。適用該緊急增購措施之業者計42家,裝置容量507萬瓩,自105年5月30日執行以來,7月18日增購量達27.4萬瓩最高,增購量最高之業者為台塑石化、台化龍德廠及彰化廠,已達到誘發業者啟動閒置機組全力發電之目的。
  1. 未來精進措施
  1. 汽電共生係將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蒸汽熱能再利用,其所產生之電力以供應自身製程需要為優先考量,有剩餘電力時始由台電公司予以收購,與專為發電躉售為目的之民營電廠不同。業者售電量之多寡主要仍取決於產業景氣環境與自身製程需要,可再增加之售電量相當有限。
  2. 為鼓勵汽電共生業者於電源不足時期減少產能用電以挹注供電缺口,106年擬檢討精進修正方向如下:
  1. 放寬比較基準:為鼓勵業者投資新設備及避免於緊急增購期間檢修,增購量之比較基準擬放寬不考量運轉機組數、容量及時數。
  2. 提高尖峰時段增購價格:現行緊急增購優惠價格為半尖峰時段售電價格,考量電源不足時期替代燃料成本高於優惠購電價格,擬提高夏月尖峰時段以尖峰時段售電價格收購。
  3. 放寬適用之業者:現行僅限簽訂尖峰保證容量之業者可參加緊急增購,考量未簽訂尖峰保證容量之業者(計10家業者,裝置容量65萬瓩)可能於價格誘因下尖峰時段減少自用電量,擬放寬所有簽約之業者均可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