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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ategory and Scale of Food Businesses That Shall Have Professionals with Vocational or Technical Certification"

發布於  2017-09-29  截止於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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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22 留言 2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929
衛授食字第1061301466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三、「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60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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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12

本草案於106年9月29日至11月28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22則),我們彙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詢問蛋製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之蛋製品定義範疇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現行有一種業別為原蛋經洗選裝盒的業者(洗選蛋廠)是否屬於蛋製品規範業別中?謝謝(曾上哲)

依106年9月29日預告「蛋製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第二點規定,液蛋、乾燥蛋粉及醃製蛋品等經加工之蛋製品為本草案規範範圍,未經加工製程之洗選蛋,尚非屬本草案規範範圍。

不宜將「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設定在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且資本額3000萬以上之門檻。

餐飲業者比有些食品工廠還不如,有些食品工廠3000萬資本額且員工超過20人才需要聘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有些要資本額超過1億且員工超過20人才需要聘請,團膳及飯店不管大小都要請...團膳及飯店的原物料或採買的食品來源都是前面這些食品工廠,食品工廠可以不聘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團膳及飯店業卻要聘,柿子挑軟的吃,這樣不合理.( 許淑真)

  1. 食品製造業者管理係採分群、分眾、分階段實施,此次預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係擴大實施業態並導入專業人員至食品工廠,由原來5類擴大為15類食品業者。
  2. 本次預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歷經105年9月22日、105年12月1日、106年4月17日、106年6月29日、106年8月28日邀集專家及公協會相關會議討論研議,另於106年1-2月間拜會相關公協會溝通蒐集意見。相關會議主要決議摘要如下:
    1. 經請相關公協會就實施HACCP 及聘用專職人員之規模等案提供具體建議,建議事項為逐年分階段實施設置專門職業人員,第一階段為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1億元以上者,第二階段具工廠登記、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者,且應加上食品從業人數限制。
    2. 10類食品製造業以工廠登記、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且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者,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
    3. 有關規劃新增食品製造業設置專門職業人員案,涉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衛生管理人員及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辦法及應置業別等6個規定,食藥署將同時發布相關預告草案,以利各界了解整體規劃內容。
  3. 本次預告草案係為完善我國食安管理制度及導入食品專業人員,依規模不同、業態不同,分別設置「專職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及「管理衛生人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採取分級管理概念,要求影響層面大,屬民生消費必需之食品業者,應聘用「專職人員」,目前預告應置「專職人員」之5類食品業別擴增為15類;另達工廠登記規模之食品工廠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各類食品業者也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置「管理衛生人員」。
  4. 有關反映本次預告草案之意見,將彙整各界意見審慎評估。

 

業者只要把品牌分開永遠不會超過3000萬!台灣中小企業何其多,原本訂肉品水產品不就是因為其風險高嗎?現在反而倒退了!!這合理嗎?(朱珮瑜)

看似增加類別但卻增加資本額限制須要聘請技師的工廠數量是很少的台灣食品工廠資本額超過三千萬的沒幾家更何況資本額可以更改法規愚弄技師和人民法規把食安當兒戲(汶汶)

除了設定需聘技師的工廠資本額應該推動資本額三千萬以下的技師簽証制度不然這麼多資本額不到三千萬的工廠誰來管食安要讓那些沒有學過食品專業只是去上個衛管課程(上課可能還在睡覺)的人來管嗎這種人在公司通常都是自己人自己人當公司衛管是拿人民的食安開玩笑(汶汶)

許多公司的資本額不會超過3000萬 訂此門檻是否太過寬鬆,如此一來工廠資本額只要寫小於此額度就可規避許多法規內容 這樣對於台灣的食安仍會帶來不小的風險 還請政府機關正視這個問題(吳岱螢)

台灣中小企業何其多?資本額三千萬,只要有心想要讓資本額不超過三千萬,應該不難吧?

要維護食品安全,應該是要逐步納入各類別的食品工廠,未來都要強至聘請專業人員才對,而不是用資本額做限制。

放寬資本額到三千萬還要員工超過20人以上,符合的食品工廠能有幾家阿?( ss79513)

同時條件為3000萬以上,人員20以上...應該很多公司受惠了,但食安問題有解決嗎?(蘇國豪)

管理食安,拒絕鬆綁 ! 反對草案第三條第二款,除了設定需聘技師的工廠資本額,應該推動資本額三千萬以下的技師簽証制度,不然這麼多資本額不到三千萬的工廠,誰來管食安!要讓那些沒有學過食品專業只是去上個衛管課程(上課可能還在睡覺)的人來管嗎?這種人在公司通常都是自己人,自己人當公司衛管是拿人民的食安開玩笑,況且,資本額這個數字的評斷根本不準確,業者要讓其降至三千萬非常簡單請部會首長及長官對此草案三思。(Ming Hung Chang)

個人認為食安問題不能以投資額3千萬做為區分是否設食安專業人員,小規模業者雖有聘雇專業的成本問題,但也不能成為食安漏洞,就如同業者不能逃漏稅(小的企業也都會聘雇記帳士報稅),領有食安專業證照人員(如食品技師再經實際工作經歷),應立法給與執業證照定時監督中小食品業(包含夜市攤販業),這樣也可分擔政府食安人力,也減輕小企業聘雇成本,及增加專業工作機會,並能是食品安全問題全面性督導.( Ge Meei)

台灣中小企業那麼多,政府增加資本額限制,實際就是放寬標準,這樣只會造成更多的食安漏洞 ,政府說要加強食安修法卻越來越寬鬆?這樣只會越來越退步

讓某些地下的黑心工廠就地合法阿,根本是掩耳盜鈴!!!( 劉康禾)

資本額三千萬,未來可能出現品牌或公司品項分類後進行切割為子公司等作法以便資本額不超過三千萬,為維護食品安全,建議未來聘請專業食品技師不以該公司內部人員才對,有點像第三方驗證稽核的方式,這部分衛服部確實有在推"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我支持,而不是硬性規定食品技師,真要設置食品技師也應留有足夠緩衝時間以參加規定課程並通過考試,否則未來食品工廠只會朝"規避策略"去努力,希望能重視大家意見

放寬資本額到三千萬還要員工超過20人以上,符合的食品工廠能有幾家阿..( Matt)

應該是由專業的人員來,如果大家都可以,起不是把水準降低了。

那我們讀這些考這些意義在哪裡?還會有人願意待在台灣嗎?

也只是讓好的人才往外跑而已.( Yuu)

覺得要好好思考怎麼做才能公平對待每位專業人士,不然到最後根本沒有什麼人願意來為民眾服務把關(Chi)

台灣中小企業那麼多,許多公司的資本額不會超過3000萬,而大公司分品牌小於此額度就可規避許多法規內容,政府增加資本額限制,實際就是放寬標準,不應該用這種大家都方便的態度來面對食安,標準這麼隨便只會造就更多問題發生,應該要強制聘請專業人員,避免產生更多企業有食安漏洞,請專家來保障大家食的安全,而不是用資本額來逃避問題。(Pin Chen)

小規模的企業更需要這樣的專業人士,大企業不怕沒人,但小企業容易,而台灣大多是中小企業,這樣的話,食品安全依舊無法落實,建議調降資本額(張浩軒)

請問台灣3000萬資本額食品工廠並不多嗎?這樣看似嚴格其實更加寬鬆的法規對食安有幫助嗎?小的食品工廠更加容易規避法規,

這樣改連法規都沒有,人民食品安全豈有保障?( Harvey Wu)

管理食安,留給專業 ! 反對修正條文第四條(Serena Lin)

水產肉產不多評論,但是對於中小企業因人員資金不足造成食安事件的假設無法苟同,的確有可能因此原因造成問題,但是不從根本的從業人員下手而是一味的要求增聘專業人員是會壓迫中小企業走向倒閉之路。在反觀當前食安事件都是具有一堆食安專業人員之大型企業,難道是專業能力不足?還是能力太好知法犯法?未從可知。而且,重點應該不是有幾家廠商,應該是要放在該廠商所影響之範圍而定,雖然依據該資料顯示大型企業只有0.5%,但是他們的影響力可能就會超過50%以上,然而法規卻是針對影響力小的一群,而不針對真正具有影響力的大型企業,是否有其他原因?(think)

水產、肉類加工廠現在就有在做了,反對再放寬到3000萬元以上且員工20人以上才需要專業人員。(黃湘玲)

建議將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技師類別修正為食品科系人員擔任即可

實際上食品科系很多人員都相當優秀,但是考運未必好,考不上食品技師並不代表本職學能不足,請政府單位仔細思考,建議將食品技師修正為食品科系人員即可!(食品從業人員)

政府係以考用合一,專才專用的方向,導入經過國家考試之專門職業人員進入食品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