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15 and 16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ine Sample Gathering"
發布於 2017-05-22 截止於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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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法保字第106055057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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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三、「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保護司。
(二)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
(四) 傳真:(02)2388189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太三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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